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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建筑的维护管理制度

世界遗产建筑的维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对世界遗产建筑的维护管理,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所称世界遗产建筑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建筑。

3. 世界遗产建筑的维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

1.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世界遗产建筑的维护管理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遗产建筑的维护管理工作。

3. 世界遗产建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建筑的日常监管工作。

4.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世界遗产建筑的巡查、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盗掘等行为。

三、维护管理要求

1. 世界遗产建筑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设立保护标志和说明。

2. 在世界遗产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3. 在世界遗产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世界遗产建筑的历史风貌和环境。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世界遗产建筑的标志说明和保护设施。

四、保护利用措施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世界遗产建筑的保护,制定并实施保护利用规划。

2.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世界遗产建筑的维护和保护工作。

3. 对世界遗产建筑进行修缮、保养时,应当保持其原状,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 鼓励合理利用世界遗产建筑,开展文化交流和旅游活动,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国世界遗产建筑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建筑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自查。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建筑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4. 对破坏、盗掘世界遗产建筑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